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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章 无罪辩护罗浩VS张三(第1页)

有期徒刑四年!

这个刑罚放在“故意杀人罪”这个非常吓人的罪名里,并不会显得很重。

主要是因为“未遂”。

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是有巨大差距的。

以程怡然的情形,如果罪名成立,基本上也就是三四年的样子。

除了有期徒刑四年之外,诉讼请求里还有关于经济赔偿的内容。

宣读结束,张三便坐了下去。

法官陈立军看向被告人席位,沉声问道:“被告人,方才原告方律师所宣读的起诉状,与你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

程怡然咬牙道:“一致。”

陈立军又问道:“对此,你可有异议?”

程怡然看了身旁的罗浩一眼,见后者对自己点头之后,仿佛受到鼓励般,深吸一口气开口道:“有!”

“起诉状中所叙述之案由,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本人确实在情急之下有所失误,让被告人产生误解,也给被告人造成损害,但绝对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

“本人不承认故意杀人罪,还请法官大人还本人清白!”

说完,

程怡然还根据罗浩的吩咐,向着法台方向深鞠一躬。

态度可以说非常的谦逊诚恳。

。。。。。。。。。。。。

无罪辩护!

这就是罗浩针对这个案子定下的基本策略。

必须无罪。

如果只是减刑。。。。。。

那跟投降有什么区别?

自诉案,与公诉案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像公诉案的话,由GA机关侦查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所有的工作都是执法机构来完成的,证据链必然也是非常严密充分,作为被告方,胜诉的机会不能说没有,只能说不大。

所以一般而言,

公诉案的辩护律师,经常会选择罪轻辩护。

尽量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减刑。

甚至有不少律师,为了图省事儿,还会直接劝说自己的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当庭认罪,说这样可以“判得轻一点”。。。。。。

但也不能武断地说这些律师就不负责任,因为事实确实如此。

公诉案中的被告人,很少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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