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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章(第2页)

同样坚持发声的,还有活下来的万爱花。

1992年12月9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日本东京召开「战争受害女性国际听证会」,63岁的万爱花作为中国大陆受害女性唯—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言,并脱衣露出身上多处伤痕,指证侵华日军暴行。

自1995年起,作为中国大陆首批起诉日本政府的慰安妇制度受害者,万爱花连同其他受害女性开始了长达20多年的维权之路。

但,她们没有获得任何赔偿,甚至没有获得过哪怕一句道歉。

现实是,截至2010年,中国大陆一共有24名「慰安妇」受害者分四批向日本政府提起诉讼。

其中,前三批起诉者为山西籍「慰安妇」幸存者,第四批起诉者为海南籍「慰安妇」幸存者。

但是最终都以败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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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8日至12日,万爱花(前排左三)等在东京控诉日军暴行

慰安妇赔偿诉讼在日本的法庭上遇到的日本法理上的障碍,主要的是「国家无答责」的原则和「时效」限制两个问题。

「国家无答责」的原则是在日本明治宪法中确立的,称国家对于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产生的伤害,包括战争中的伤害可不负责任。

日本法庭在对中国的战争受害诉讼进行判决的时候,认为对当时的行为需要根据当时的法律来判断,往往以「战后的赔偿诉讼是由国家赔偿法生效前的国家权力行为造成的,所以仍然适用于国家无答责的原则」为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赔偿要求。

慰安妇受害者们遭遇的第二个障碍是「时效」限制。

因为日本法庭不支持原告根据中国民法对被告的不法行为进行审判,而主张运用日本民法。

但日本民法第724条在判例中规定了「时效期」,即原告的权利在经过一定的时间(20年)后就会消灭。

而中国原告的赔偿要求多数是针对20年以前的伤害,因此在形式上是过了时效期的。

日本法庭一边高举着「国家无答责」原则,另一边以「时效期」为限制条件,拒绝对中国慰安妇做出任何赔偿。

国际社会也不能奈日本何。

针对日本「慰安妇」问题,从1995年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机构相继向日本政府提出了解决战后赔偿问题的报告与劝告。

日本政府在十分被动的情况下承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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