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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第8页)

者订立劳动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原告福

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未与被告王×静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原告主

张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因火灾被烧毁,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故本院对其陈述不予采纳,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王×静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被告王×静于2015年4月20日入职至2015年10月30日,原告应

向被告支付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

倍工资为7262。11元。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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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告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主张要求榕劳仲案(2016)032

号仲裁书的第二项、三项的裁决有误,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

原告主张被告旷工81天,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退还已发工资的诉讼请求,

属于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

程序,故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

下:

驳回原告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注:陈×、刘×怡、黎×伟、辜×梅等其他四位当事人判决基本如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

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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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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