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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大明律(第1页)

洪武朝《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历经多次修订,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最终定型。

制定过程

-初创阶段:吴元年(1367年)十月,明太祖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430条,其中律285条,令145条,同时颁《律令直解》。

-初步修订: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篇目仿《唐律》分为12篇,30卷,606条。

-重大调整:洪武二十二年,以《名例律》冠于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

-最终定型:洪武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

主要内容

与最终定型的《大明律》一致,包括名例律1卷47条,吏律2卷33条,户律7卷95条,礼律2卷26条,兵律5卷75条,刑律11卷171条,工律2卷13条。

特点

-体例创新: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

-量刑加重: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

-维护皇权: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体现了对皇权的维护。

-重视经济:注重经济立法,扩大了民法的范围。

-礼刑结合: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影响

-政治方面:巩固了明朝的中央集权和统治秩序,为明朝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方面:开创了中华法系法典结构的新时代,对清朝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文化方面:体现了明初的立法思想和法律文化,对后世研究明朝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具有重要价值。

其内容如下:

洪武三十年(1397年)最终定型的《大明律》共30卷460条,以下是其具体内容:

名例律

-刑罚制度:明确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确立十恶大罪,包括谋反、谋大逆等;规定八议制度,涉及议亲、议故等。

-刑法原则:涵盖自首、累犯、共犯等方面的规定,如对自首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累犯则加重处罚等。

吏律

-职制:规范官吏职责与纪律,严禁官吏结党营私、交结朋党紊乱朝政,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严格惩处。

-公式:规定官吏办事规程,如讲读律令、上书奏事犯讳、奉命出使等行为的规范及违例处罚。

户律

-户役:涉及户籍管理与赋役制度,如对脱漏户口、逃避赋役等行为的处罚。

-田宅:规范土地房产交易与管理,包括欺隐田粮、买卖田宅纠纷等方面的规定。

-婚姻:涵盖婚姻制度与家庭关系,如对婚姻的缔结、解除、夫妻权利义务等的规范。

-仓库:规定仓库管理与物资储备,对仓库官吏的职责及违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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