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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张 针对性法则3(第2页)

他的眼神颇带着些可惜,只能目送四只脚大步流星跨出了执行办内部的铁门。

——「??·??·??*????」——

开庭的时间被预设为十一月十八日,又因为那天是周一,早班很难起的缘故,被设定成下午2点半。

其罪名一:非法持有枪支罪,在技术科拆解了那些所谓的“霰弹枪”之后,立即变得难以成立。只因其内部不但没有找到任何能够蓄能的结构,还原原理也只能算是一个长得吓人的「弹弓」。

按压扳机的力量被齿轮缩减数倍,同比增加许多路程,因而可以做到将弹性结构拉伸到很长——在此处不存在任何设计上可以挂锁的结构,而是必须一直捏着,否则便会即刻发射出去——虽然动能确实超过了1。65j的数值定性,可毕竟那完全程度的力量来源就只有一根拇指,这下真要没收手指头喽()

而根据现场勘探的结果,物案科的专员表示,该发射筒的内容物似乎是某种网,效果有且仅有将目标人物捆缚或是暂时阻碍其行动,不可能造成任何杀伤力。

临阵添加证据的行为是令人生厌的,但要是自己家证物科这边出的结果比较慢,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在慧腾心理,全名慧腾心理健康教育集训基地中,发现血指纹数枚……经过检测,该血样DNA逻辑与过往失踪人口有着80%以上的相符程度……现认为指纹可能由被告一方留下。”

在证据提出环节说出这种「可能」、「也许」、「大概」的字样,在任何法系中都是大忌讳,安终觉得自己稍微有些看不懂这个地方的判定体系:

能做到完全不成熟,丝毫不在意,允许台上那人频繁说出严重主观词汇的程度,难不成是某种还未施行几年的「先例法」法系,始终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况嘛?也不知道建立有没有5年:

“你好,援助律师,我们之前嘱托您调取那边的监视录像,你是否有呈递上去?”

噔——

“该环节被告人与被告律师不得私下交流!”

一个稚嫩的司法体系犯错是可以被原谅的,哪怕因为筛选总数的不足或群体性异变以导致招了条狗进来,也不是不能容忍。

忽然间本该是庄严肃穆的裁决处(虽然在陪审团几个放着光芒的荧幕陪衬下,本就不再有多少神圣的意味),忽然被撞开了门。来人不知是谁,只知道主座上那位吓得钻进桌肚,却还是被揪起来,三四个人簇拥着拉入门外的一辆车中,招摇地拉着一路笛声朝远处飞去。

于此同时,基于正常的裁决流程,以绝对合法合规的方式,一位新裁决官,接替了在此间敲锤的工作。

“关于先前收到的监控视频证据,由于存在较多不适合直播的部分内容,为其打码花去了一点时间。现在处理工作均已完成,可以进行公示……”

鸟面人05-1?

安终面对这样接近荒谬的一幕,不由得发出一声苦笑:

「如果是这样简单比较拳头质量的秩序结构,那么我也有的是力气和手段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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