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犹太人对于契约的信奉简直达到了崇拜的程度,所以一方面他们不可能做不履行契约的事,而另一方面,对于契约的谙熟与精通,他们并不像别人所想象的,会被契约束缚手脚,反倒是常常利用自己的聪明智慧和娴熟老到,让契约成为自己的帮手。
正如《塔木德》书中所云:毁约就是亵渎上帝。
契约高于一切
犹太人对于契约的信奉简直达到了崇拜的程度,所以一方面他们不可能做不履行契约的事,而另一方面,对于契约的谙熟与精通,他们并不像别人所想象的,会被契约束缚手脚,反倒是常常利用自己的聪明智慧和娴熟老到,让契约成为自己的帮手。
犹太人加利在一个犹太教区为贫困人口做服务工作。那个时候,世界经济还远没有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因此有一些犹太人的生活还处于穷困当中。冬天到了,这个教区的居民却还没有足够的煤来过冬,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钱买煤。当然,加利本人也没有这么多钱来帮助人们解决困难,但他却想到了一个办法,一个绝对可靠而又有效的办法。
他找到一个经销煤炭的商人,和他洽谈买煤的事情。不过他首先表示,希望那个煤炭商人能够看在上帝的份上,捐助一批煤炭给穷困居民。那个商人说:“我可不会白送东西给你们。不过,我可以半价卖给你50个车皮的煤炭。”
加利写信说,让煤炭商先运25个车皮的煤炭来。煤炭运来后,这个犹太教区的人却没有付钱,并说煤不用再运了。
煤炭商见此情况非常的气愤,他发出了一份措辞强硬的催款书,说如果加利他们再不付款,他将起诉。
很快,这个商人收到一封回信,信上这样说:“您的催款书我们无法理解。您答应卖给我们50车皮煤减掉一半,25车皮正好等于您减去的价钱。这25车皮的煤我们要了,而那25车皮的煤我们不要了……”
煤炭商人自然气愤不已但又实在没办法。
犹太人这样理解他们之间订立的契约。从逻辑的角度讲,这种理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煤炭的一半价格并不等于一半煤炭的价格——二者仅仅在价格上没有区别,但是在事件本质上却有着根本区别。由于这件事牵涉到“慈善”这样一个敏感问题,煤炭商人只好不了了之。
契约甚至高于逻辑,这就是犹太人做生意的特点。
犹太民族极为重视立约与守约,并将其高度神圣化,因之,犹太民族被称为“契约民族”。但在商业活动中,犹太人却经常出卖合同。他们认为,合同本身也是商品,同样可以自由买卖。当然,这种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可靠的,而且是有利可图的。
卖合同的人相当于一个坐享其成的人,他不需要经营业务,也不需要履行合同中所指定的责任,不费吹灰之力就赚取了其中的利润。
这对于会赚钱的犹太人来说,又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只要他们觉得买卖双方的条件都能接受时,就十分乐意把合同卖掉。当然,他们所收买的合同,仅限于他们的确认为有信用而且信得过的商人。
我们常说的“代理商”就是指这种靠买合同而稳赚利润的人。犹太人称“代理商”为“贩克特”,他们把别的公司企业已订立的合同买下来,代替卖方履行合同,从中获利。
犹太的“贩克特”生存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他们一般会瞄准一些信得过的大公司或大厂商。银座犹太人藤田先生的公司就与“贩克特”常来往。
“您好,藤田先生,现在您做什么生意?”犹太“贩克特”常常会这样问。
“我刚好和纽约的一家高级女用皮鞋商签了个10万美元的合同。”
“太好了!您能不能把这个合同让给我?我给您两成的现金利润。”
双方有意,于是一桩合同买卖很快便成交了。藤田先生不费吹灰之力,取得两成现金利润,犹太“贩克特”也因此获得女用皮鞋输入权利,再从皮鞋销售中获取更大利润。交易的结果,彼此都十分满意。这就是“贩克特”的快速生意,真可谓雷厉风行。
当双方成交后,“贩克特”手持合同立刻飞往纽约那家皮鞋公司,称10万美元输入的权利是属于他的了。他们这么做所带来的好处是没必要直接参加合同签订,而是直接买来满足自己对需求的合同。
当然,合同买卖需要步步小心,它要求“贩克特”们洞察力敏锐,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犹太人惊人的心算度,渊博的知识面,深刻的理解力,使他们成为做“贩克特”的天才。
做生意最大的痛苦是不被人相信
做生意最大的痛苦是不被人相信。因此,取信于人是非常重要的。
如何才能取信于人呢?犹太人认为,树立诚信第—的观念是取信于人的起码要求。犹太人在商旅生涯中曾遭受到一些无端的打击和歧视,也遇到过无数工于心计的谎言或圈套,但他们始终对上帝的教诲深信不疑:遵守约定,诚实为人,死后才可以升上天堂。
在商海中,他们有更为深刻的体会:取得别人的信任是交易顺利完成的基础。犹太人恪守契约,但他们不千篇一律地签订书面的合同,他们往往只在口头上做出非正式承诺,非书面的协议,只要双方接受,他们就会不折不扣地按照约定去办事。犹太人重信守约的这种美德为他们赢得了美誉。
在具体的商业交易中,《塔木德》中规定了许多规则,严格禁止那些充满欺骗性的推销或宣传手段。比如:不能刻意把奴隶装扮起来,使其看起来更年轻、健壮,更不能把家畜涂上颜色来蒙骗顾客;货主有向顾客全面客观地介绍所卖商品质量的义务,如果顾客发现商品有事先未得到说明的问题,则有权要求退货;在定价方面,尽管当时没有标准统一的价格,需要双方自行商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但一般来说商品多少还保持在一定的价位上。因此,如果卖主欺骗买主不知行情,使商定价格高出一般水平的10%以上,则规定此交易无效。
这些规定在现在看来,也许是再平常不过了。但是,《塔木德》形成于世界大多数民族还处在农耕社会的时期,它能预见将来社会以商业和贸易为主,并阐述这些诚信经商的道理,这是极富先见之明的。
犹太商人从不做“一锤子买卖”,那种“只要每个人上我一次当,我就可以发财了”的想法在他们看来无疑是自取灭亡。按理说,犹太人没有自己的家园,被人到处驱来驱去,就很容易在生意场甚至在与人交往中形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短期策略和流寇战术,而实际上犹太人绝少有这种劣迹,他们从不以次充好。
为什么?除了因为文化背景中有重信守约的传统外,更有其民族在流动不定的生存状态中商业活动的规律原因。
合同不要出现漏洞
很多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源于合同纠纷,要么是合同模糊,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不清楚;要么就是合同的一方故意钻空子,因为合同不可能将一切情况都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