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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帮工责任的认定(第5页)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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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书

〔2015〕鼓民初字第5××3号

原告:龙×钧,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

安区恒升镇××村×组×号。

委托代理人:蒋×娇、范××,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

×号。

法定代表人:王×,校长。

委托代理人:詹×、陈×(实习律师),福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大道×号×栋

×室。

法定代表人: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钧与被告福建××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福建

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龙×钧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娇、范××、被告××学院的委托代理人

詹××、陈×,被告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已审

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3日,原告受雇于被告钟×公司,至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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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街×号的福建××学院螺洲校区进行蓄水池清理工作,

与原告一同前来进行畜水池清理工作的还有其他三个人,即熊×和、熊×全、

姚×兴。当原告上去查看蓄水池情况下来的时候摔倒了,严重受伤,被多人

抬下来,并立即叫救护车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西结合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

治疗,于2014年9月16日出院,住院23天。住院期间,原告一共花去医疗

费67050元。出院诊断:左肱骨中上段骨折;左肘关节脱位;左桡骨远端粉碎

性骨折;左上肢软组织挫裂伤;左桡神经损伤待排;左踝骨折待排。原告伤情

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出院时,医院要求复诊,建议休息不少于三个月,

要求定期复查至骨折愈合,并建议待骨折愈合后,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

根据以上事实,两被告应赔偿以下项目及金额:1.医疗费:67050元。2.护

理费2300元。(住院23天,1人,每天1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

(每天50元,1人,共23天)4.误工费11300元。(住院23天+医生建议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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