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69。5元(已由原告龙×钧预交
3339元),其中300元由原告龙×钧承担,1369。5元由被告福建钟×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余×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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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
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
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
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
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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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
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
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底职工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