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
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被告钟×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被告××
学院在选任上不存在过失,故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原告受损之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
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
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
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
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
本院就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逐一分析:1.医疗费:以原告提供的票据计算,
为67050元;2.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按每日100元,住院23天,合计
100元×23天=2300元,至臻合理,本院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
告主张按照50元/天的标准过高,应酌定为30元/天,住院23天,合计30
元×23天=69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天数按住院时间23天+出院医
嘱“建议休息不少于三个月”,即23天+90天=113天,本院予以认定;原
告平日靠打零工为生,应按本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32391元
/年计算误工费,故误工费为32391元/年÷365天×113天=10028元;5.
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30722。4元/年×20年×10%=61444元,原告
仅主张40184元系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支持;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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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构成十级伤残,受到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应赔付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院酌定为5000元。7.二次手术费,该费用尚未发生,待实际产生后由原告
另行主张。以上各项合计125252元。扣除被告钟×公司已垫付的1000元,
被告尚须支付12425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
告龙×钧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
抚慰金共计124252元。
二、驳回原告龙×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