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五十八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三)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四)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六十条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六十一条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分摊期不短于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筹公司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公司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公司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五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股东、主管财政机关等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六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加强财务分析,确保公司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会计人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公司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有义务接受所有者、债权人
的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应不断完善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审计、监督、控
制机制,从而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有权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公司董事、经理人员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
第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对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并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措施;
(二)审查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审查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
(三)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经济目标责任的落实完成情况;
(四)组织、参与离任审计工作。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节公司出纳管理制度
出纳管理制度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企业出纳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出纳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它不仅有利于规范出纳工作秩序,而且对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出纳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出纳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出纳的工作风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纳岗位职责有: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现金的收付,保证库存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的现金余额一致,对现金的安全完整负责;